加利福尼亚州信息共享披露
《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第1798.115(c)、1798.130(a)(5)(c)、1798.130(c)和1798.140节指出,企业应披露其是否会收集、为了换取“有值代价”(加引号的术语采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中的定义)而转让,或为了某企业的“业务目的”而转让下列类别的个人信息。下表说明了我们在各种背景下收集和转让的个人信息的类别。请注意,由于这是一份综合性列表,其中可能涉及我们收集和分享的并非与您相关的信息类型——例如,对于我们的员工以及对于我们的商业伙伴和客户,我们收集的相关信息会有所不同。如果您想要了解我们会收集您的哪些信息,请访问belden.privacy.com或致电1-800-BELDEN1 (1-800-235-3367)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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