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系列 |
I/O系统:主动式 - 单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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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子系列 |
LioN-X |
商品描述 |
0960 IOL 3816-001 |
设备类型 |
I/O 集线器 |
协议 |
IO-Link |
I/O功能 |
16DIO |
总线连接 |
M12,5极,A码 |
电源连接(系统供电) |
M12,5极,A码 |
I/O连接 |
M12,5极,A码 |
I/O类型 |
数字输入/输出(通用) |
外壳材料 |
金属,锌压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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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壳电镀 |
镍,哑光 |
外壳颜色 |
金属灰 |
防护等级/IP等级** |
IP65,IP67, IP69K |
是否封装 |
是 |
尺寸(宽x高x深) |
60 mm x 31 mm x 159 mm |
重量 |
380 g |
环境温度(运行)* |
-40°C 至 70 °C |
环境温度(存储/运输) |
-40°C 至 85 °C |
允许湿度(运行) |
5%至95%(UL应用时最大值为80%) |
允许湿度(存储/运输) |
5%至95%(UL应用时最大值为80%) |
气压(运行) |
80kPa至106kPa(最高海拔2000m) |
气压(存储/运输) |
80kPa至106kPa(最高海拔2000m) |
阻燃等级 |
UL 94(IEC 61010) |
防护等级 |
III,IEC 61140,EN 61140,VDE 0140-1 |
污染等级 |
依据EN 60664-1,VDE 0110-1为3 |
抗振能力 |
15g/5至500Hz |
抗冲击性 |
50g/11ms |
触点基材 |
M12,A码,铜锡合金,镀金 | M12电源,L码,铜镍合金,镀金 |
触点载体材料 |
PA |
O形圈材料 |
FKM |
安装 |
2孔螺丝安装。使用标准M4 x 25 / 30螺丝配合齿形锁紧垫圈(参见DIN125)和自锁螺母 |
紧固扭矩(固定螺丝) |
M4:1 Nm |
紧固扭矩(接地连接(FE)) |
M4:1 Nm |
紧固扭矩(总线连接) |
M12:0.5 Nm |
紧固扭矩(电源连接) |
M12:0.5 Nm |
紧固扭矩(I/O连接) |
M12:0.5 Nm |
连接 |
M12,5极,A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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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 |
IO-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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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O-Link级 |
A级 |
连接数量 |
1 |
规格 |
v1.1.3, IEC 61131-9 |
传输速率/COM模式 |
COM 3 (230.4 kbps) |
周期时长/更新速率 |
最小值2ms |
参数存储 |
支持 |
帧类型 |
Type_2_V |
过程数据长度 |
4字节输入数据,4字节输出数据 |
配置 |
IODD,过程数据 |
连接模块电源电压 |
M12,5极,A码(IO-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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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数量 |
1 |
连接器载流容量 |
最大值4A |
模块电源电压(标称) |
24V直流电(SELV/PELV) |
模块电源电压(范围) |
20V DC至30V DC |
电流消耗(典型值) |
80 mA (24 V DC条件下) |
反接保护 |
是 |
状态指示器(系统电源) |
绿色LED灯 |
诊断指示器 |
红色LED灯 |
连接器载流容量 |
最大值4A |
数字输入通道数量 |
最多16,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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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 |
M12,5极,A码 |
端口数量 |
8x,X1至X8 |
通道类型 |
1型,遵照IEC61131-2 |
传感器供电 |
每个端口最大500 mA(25°C条件下) |
输入布线 |
2线、3线 |
标称电压 |
通过US(模块电源)供电,为24V直流电 |
标称电流 |
典型值5 mA |
传感器类型 |
PNP |
输入电压范围“0”信号 |
-3 V DC …+5 V DC |
输入电压范围“1”信号 |
15 V DC … 30 V DC |
输入滤波器时间 |
0至3ms,可配置 |
保护电路 |
电子方式:过载保护,短路保护 |
状态指示器(输入) |
各通道亮白色或黄色LED灯 |
诊断指示器 |
每个模块的红色LED灯 |
数字输出通道数量 |
最多16,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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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 |
M12,5极,A码 |
端口数量 |
8x,X1至X8 |
通道类型 |
分组交换 |
各通道输出电流 |
最大350mA |
输出布线 |
2-,3-线 |
各模块输出电流 |
最大值4A |
电气隔离 |
否 |
保护电路 |
电子方式:过载保护,短路保护 |
过载特性 |
自动切换开关状态/手动重启 |
状态指示器(输出) |
各通道亮白色或黄色LED灯 |
诊断指示器 |
每个模块的红色LED灯 |
US(系统电源电压)/FE |
500V直流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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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C指令 |
2014/30/E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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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 61000-4-2静电放电(ESD) |
标准B;4kV接触放电,8kV空气放电 |
EN 61000-4-3电磁场 |
标准A;场强度:10V/m |
EN 61000-4-4快速瞬变(爆发) |
标准B,2kV |
EN 61000-4-5浪涌电压 |
标准B;直流电源线:±0.5 kV/±0.5 kV(对称/非对称);线缆长度≤30m的I/O端口 |
EN 61000-4-6传导抗扰度 |
标准A;测试电压10V |
EN55032无线电干扰特性 |
A级 |
CE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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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合规 |
是 |
中国RoHS合规 |
是 |
UL |
cULus认证,UL 61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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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申请号 |
E230848 |
CSA |
是,通过UL |
IO-Link |
是 |
防护等级/IP等级 注 |
*Belden仅使用Belden连接器执行IP等级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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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电源连接备注 |
**请勿带电连接/断开! |
更新和修订 |
修订编号:0.28 修订日期:2024年10月16日 |
货号 | 商品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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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712001 | 0960 IOL 3816-001 |
Hirschmann软件使用条款
本《Hirschmann软件使用条款》构成Hirschmann Automation and Control GmbH(Hirschmann Automation and Control GmbH, Stuttgarter Strasse 45-51, 72654 Neckartenzlingen)与客户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Hirschmann Automation and Control GmbH(以下简称 “Hirschmann”)与客户就上述软件产品的使用达成协议,这些 产品包括Hirschmann拥有所有权的机器可读的计算机程序和相关文件(无论采用实体包装形式还是通过电子方式接收),以及这些程序和文件的任何修订版本、升级版本、更新和其他副本,还包括相关的信息媒体、印刷材料和电子文档(以下统称为“软件”)。软件应包括在Hirschmann网络基础设施设备中作为嵌入式软件运行的各种应用程序(以下简称“嵌入式软件”)。在下载或安装的过程中点击“我接受”按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软件即表明客户完全同意本《Hirschmann软件使用条款》。客户如果不同意《Hirschmann软件使用条款》中的任何具体条款,则无权使用软件,并有义务立即停止下载或安装,同时将其持有的软件的所有副本归还Hirschmann或予以销毁。
1. 定义
“客户”
在本合同中,客户是指同意上述《Hirschmann软件使用条款》的自然人或法人实体。
“嵌入式软件”
以上文中的定义为准。
“客户端-服务器应用程序”
一种用于在服务(被称为“服务器”)和服务请求者(被称为“客户端”)之间分配任务或工作负载的分布式应用结构。
“软件”
以上文中的定义为准。
“第三方”
在本合同中,第三方是指接收由客户而非Hirschmann提供软件的自然人或法人实体。除了必须使第三方认可本《Hirschmann软件使用条款》外,将软件传输给第三方时,客户还需自行负责让第三方同意接受合同条款。
2. 合同标的
依照本合同,客户无限期获得我们通过指定硬件向其提供的软件以及必要的文献和文档的使用权。就嵌入式软件而言,在这里的软件使用条款中授予的使用权仅限于专为此软件而设计的Hirschmann产品、系统或设备的使用。使用权不具有排他性,并且,只要这些软件条件中没有相反的规定,是不可转让的。如果缔约双方没有另行约定且在必要的情况下,软件将由客户按照安装说明书自行负责安装。软件的选择以及有关客户设想中的应用咨询,以及为客户提供的指导、培训和其他技术支持,不属于本合同的范畴。这些内容可能会成为另一份合同的标的。如果没有这样的协议,与程序的选择及其对设想中的应用的适用性相关的风险应由客户独自承担。Hirschmann仅在本软件使用条款中第10项所规定的范围内对此类情况承担责任。
3. 性能和功能的范围
已交付程序的性能和功能的范围由合同订立时有效的产品描述确定。
4. 更新
如要使用被标注或指定为更新版的软件,则必须获得Hirschmann定义为适用此更新产品(以下简称“适用的产品”)的许可证。被标注为更新版本的软件替代和/或加强了初始产品。客户必须依照本软件使用条款中的规定来使用更新后的产品。如果软件是客户已获得一体化产品许可证的软件程序包的某个组件的更新,则客户只能将其作为一体化产品包中的一部分来使用,而不能将其分离出来并在超过一台电脑上使用。如果软件是客户端-服务器应用程序,则客户端可以在不同的硬件上使用。
5. 许可费
依照本合同所提供的软件的使用权相关费用应作为一次性许可费加以议定,外加法律要求的相应的增值税。如果没有相反的具体协定,所提供的软件的许可费作为一次性许可费包含在配备了软件的产品、系统或设备的购买价格中。
6. 使用权
本软件只能在为其提供硬件的一个设备上使用。将软件用于任何额外的硬件都需要与Hirschmann签订单独的协议,并且仅在支付了相应的使用权费用后才允许使用。只允许为了归档目的、作为替代版本或为了诊断故障而制作副本。Hirschmann保留对软件(包括文档)的所有相关权利,尤其是拷贝、分发和翻译的权利。客户必须确保未经Hirschmann事先书面许可,第三方不得接触本软件和文件。原始软件上的版权声明必须附于所有副本之上。客户可以将软件的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例如通过转售合同),前提是后者必须同意本《Hirschmann软件使用条款》,并且客户在Hirschmann未向其请求的情况下主动向Hirschmann证明其已将软件(包括所有组件、媒体和印刷材料,以及所有更新)的所有实体和电子副本移交给第三方、删除、销毁或以其他方式使其无法使用。如果要转让的软件是一个更新版本,经证明的转让、删除、销毁或停用也必须包括该软件的所有先前版本。转移后,客户的所有使用权均被取消,包括对需要转移给第三方的任何副本的使用权。当客户有理由推测第三方可能违反《Hirschmann软件使用条款》时,尤其是第三方可能创建未获得授权的副本时,客户不得将软件移交给第三方。此规定也适用于客户的员工。客户无权向第三方授予软件的次级可证。如果客户违反了使用权限或对软件进行了修改,则Hirschmann可以撤销授予客户的使用权,并且(在不考虑其他现有权利的情况下)要求退还或销毁软件以及现有的任何副本。如果存在重要理由,Hirschmann可以在不予通知的情况下终止软件的使用权,特别是当客户违反了本合同的条款并且在Hirschmann针对此类行为已发出警告后继续我行我素,则对Hirschmann而言存在重要理由。使用权将在客户付清一次性许可费后授予客户。
7. 所有权
除了依照第6条授予的所有使用权之外,Hirschmann依然是所有其他权利的所有者,特别是受版权保护的开发权,以及对所提供的程序、与其相关的文献和文档以及类似物件,以及客户在其使用范围内制作的所有完整和部分拷贝的备份、分发和翻译权。如果提供给客户的程序仅采用机器代码,则客户无权获取源代码。客户有义务通过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来防止第三方未经授权访问软件以及文档。已提供的原始数据载体和备份拷贝应保存在安全的地方,以防止第三方未经授权而获取。客户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其员工告知Hirschmann的所有权。
8. 检查和报告缺陷的义务
客户有义务在软件交付后8个工作日内检查向其提供的软件(包括文档),特别是关于数据载体和手册,以及基础程序功能的可操作性。通过这种方式已经查明或能够查明的缺陷必须立即报告给Hirschmann,不得无故拖延。缺陷通知必须尽可能详细地描述缺陷细节。在上述依规检查的框架内无法查明的缺陷必须在发现后的8个工作日内依照上述缺陷报告要求进行报告。如果客户未能履行检查缺陷的义务,则应视为其在充分了解相关缺陷的情况下接受了软件。
9. 保证
客户知道,按照目前的技术水平不可能制作出完全没有错误的计算机程序。Hirschmann保证,作为软件提供的程序将满足合同订立之时在有效的产品描述中说明的或另行协定的功能和性能特征。此项担保不包括仅仅作为与相应的有效产品描述之间的非根本性偏差的缺陷。对于软件能否无间断、无错误地运行;Hirschmann能否消除所有软件错误;以及软件中包含的功能能否在客户选择的所有组合中执行或是否符合相应要求,Hirschmann不承担任何责任。Hirschmann有义务通过提供经过改进的软件、告知有关如何消除错误的信息或规避错误所造成的影响等方式对影响到合同项下用途的非重大软件错误予以纠正,具体做法由Hirschmann选择,并取决于错误的严重程度。纠正错误的前提是错误的影响能是可重复的、客户能够对错误加以充分地描述,并且客户能够在第8条中规定的期限内将错误报告给Hirschmann。由于客户或第三方对软件或数据载体进行了任何形式的修改,或以不恰当的方式处理软件或数据载体而造成的错误不属于本担保的范围。Hirschmann保证数据载体没有重大缺陷或制造缺陷。Hirschmann将使用没有缺陷的数据载体替换任何存在缺陷的数据载体。如果替换的数据载体未能成功送达,客户有权利要求扣减用户费用,或者在不承担任何费用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如果发生了合同解约,客户将向Hirschmann退还包含与本使用条款相关的软件和文档的任何数据载体,或者销毁任何现有的副本。对于进一步的索赔,特别是对于并非在程序内部产生的损失的赔偿,Hirschmann将依照第10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 许可方的责任/责任免除
无论有何法律依据,对于针对Hirschmann及其员工或代理人的损失索赔,Hirschmann及其员工和代理人均可免于承担责任,特别是对于并非软件本身发生的损失的替换索赔。此规定不适用于Hirschmann依照强制性法律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例如(i)《德国产品责任法》(German Product Liability Act)中规定的人身伤害或私有财产的损失,(ii) 由于Hirschmann或Hirschmann的任何法律代表或代理人的疏忽或故意违反义务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所引发的索赔,(iii) 导致损害或损失的原因是Hirschmann或Hirschmann的法律代表或代理人的故意行为或严重疏忽,(iv) 客户由于质量保证不完善或质量维持的具体时间不足而主张自身权利,(v) Hirschmann因疏忽而违反了某项基本的合同义务,而此项合同义务的履行对于妥善履约不可或缺,并且客户可能经常依赖此项合同义务的履行(即“基本义务”),或(vi) 涉及采购供应链中的追索索赔(《德国民法典》(BGB)第445a条)。只有当Hirschmann故意造成或由于严重疏忽而导致数据损毁,且客户确定能够以合理的成本从机器可读形式的数据存储材料中重建数据时,Hirschmann才应负责数据的替换。这里的软件使用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的规定(第10条)只有当客户为商人(《德国民法典》第14条)、公法法人或公法特别基金时才适用。
11. 法定时效/保证期间
由于质量缺陷或所有权缺陷而向Hirschmann提出的任何索赔的有效期为法定担保起始日期后的12个月,除非《德国产品责任法》(German Product Liability Act)或其他立法,特别是《德国民法典》第445b条(采购供应链中的追索索赔)规定了更长的期限。由于Hirschmann或Hirschmann的法律代表或代理人的疏忽或故意违反义务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所产生的损害或损失责任,或由于Hirschmann或Hirschmann的法律代表或代理人故意违反义务或严重疏忽而产生的其他损害和损失责任,索赔的期限应根据法律规定加以确定。
12. 程序的退还
如果依照本合同提交的程序在保证履约的框架内发生了部分或全部的替换,则客户有义务以可证实的方式销毁原始程序,或将其退还Hirschmann。
13. 合同的终止
客户能够在任何时候全部或部分终止本合同。本合同一旦被终止,客户将有义务向Hirschmann退还或以可证实的方式销毁相关的原始程序以及程序的所有副本和不完全副本,还包括相关程序与其他软件材料存在关联的、经过修改的副本。这项规定相应地适用于程序文档和已提供的其他文献。出于备份的理由而保留归档副本需要另行签署一份书面协议。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协定,已支付的许可费将不予退还。
14. 书面形式
补充协议和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也适用于对此项书面形式要求的豁免。
15. 法律和法庭的选择
双方在此一致同意采用德国法律。对于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如果客户为拥有完全资格的商人、公法法人或公法特别基金,则位于Hirschmann总部所在地的法院将对此类争议拥有管辖权。
16. 部分无效
如果本合同的某个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失去效力,则其余条款的有效性不应受到此条款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对无效的条款加以理解、解释或替换,使该条款所体现的经济目的能够得到实现。
17. 出口
客户在出口软件时将遵守德国和美国出口法规。